第一条 为加快集聚重点产业紧缺人才,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根据《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长三角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20〕18号)及我市相关产业支持政策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产业紧缺人才,是指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紧缺急需或符合我市发布的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条件要求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引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资助范围包括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政级次在我市范围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泛半导体产业企业(具体以市泛半导体产业领导小组确定的泛半导体企业名单为准);
2.生命健康产业企业(具体以市生命健康产业领导小组确定的生命健康企业名单为准);
3.航空航天产业企业(具体以市航空航天产业领导小组确定的航空航天企业名单为准);
4.列入“潮城精英引领计划”的创业领军人才企业;
5.入选我市时尚产业要素供给“优选”名单的企业;
6.其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等确定的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企业,具体以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确定的产业领域为准。
第四条 引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资助对象为上述企业2020年1月1日(含)后从海宁市外正式全职引进,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企业为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五险)的人才。其中,上款第6类企业引进人才须符合我市发布的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相关条件要求;上款第1至4类企业引进的从事研发或技术岗位的人才,或第5类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从市外新引进或企业内部培育晋升且纳入亩均效益人才当量密度评价的人才,或第1至6类企业引进的取得国际工业联盟或国际行业协会职业技术证书的人才,可不受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条件限制。
第五条 引进的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须进行资格认定后方可享受相关资助。紧缺人才认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组织实施。人才填写《海宁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认定申报表》,经企业初审汇总后,附劳动合同、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予以发文公布。
第六条 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资助针对人才个人实施。对经认定的人才从在我市参保当月起给予其3年(36个月)内社会保险(商业保险除外)个人缴纳部分全额补贴。
第七条 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资助申报实行日常受理,定期拨付。每人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材料及程序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申报资助的企业和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和当事人纳入征信档案,依照有关规定追缴相关资助资金,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个人终身取消享受资格。
第九条 经认定的紧缺人才如更换工作单位,对照现行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按剩余资助享受期限享受完毕,不符合目录条件的则终止享受。
第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长三角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20〕18号)同步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海宁市引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资助实施办法(试行)》(海人社〔2018〕18号)废止,已根据原办法认定的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其相关资助政策按原办法执行完毕,其中如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在2022年前购房仍可享受10m2的等价金额补贴,逾期不再享受购房补贴。
海宁市2022-2023年度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
https://www.hnrcrs.com/article/index.php?c=show&id=9562
关于常态化开展海宁市引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https://www.hnrcrs.com/article/index.php?c=show&id=8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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