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引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集聚重点产业紧缺人才,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根据《“潮城英才”计划管理办法》(海委人才〔2023〕1号)及我市相关产业支持政策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产业紧缺人才,是指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紧缺急需或符合我市发布的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条件要求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引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资助范围包括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政级次在我市范围内,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入选我市时尚产业“时尚名企”名单的企业;
2.泛半导体产业企业(具体以市泛半导体产业领导小组确定的泛半导体企业名单为准);
3.生命健康产业企业(具体以市生命健康产业领导小组确定的生命健康企业名单为准);
4.列入“潮城英才”计划的创业领军人才企业;
5.其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等确定的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企业,具体以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确定的产业领域为准。
第四条 引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资助对象为上述企业2023年12月1日(含)后首次从海宁市外正式全职引进,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企业为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五险)的人才,需符合我市发布的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相关条件要求。上款第1类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从市外新引进或企业内部培育晋升的人才,或第2至4类企业引进的从事研发或技术岗位的人才,或第1至5类企业引进的取得国际工业联盟或国际行业协会职业技术证书的人才,引进前有5年以上相关行业工作经验的,可不受《目录》条件限制。
第五条 引进的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认定须由单位登录申报系统,进行申请,按申报须知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拟认定名单经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发文公布。
第六条 对经认定的紧缺人才在认定企业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给予5000元/人工作补贴,同时在购房补贴、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七条 企业和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和当事人纳入征信档案,依照有关规定追缴相关资助资金,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个人终身取消申报资格。
第八条 经认定的紧缺人才如更换工作单位,对照现行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相关政策;不符合目录条件,或初次引进后,出现中断缴纳社会保险或自谋职业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的终止享受。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与《“潮城英才”计划管理办法》(海委人才〔2023〕1号)同步施行。原《海宁市引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资助实施办法》(海人社〔2020〕74号)废止,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引进的人才,最晚于2024年6月30日前按照原办法申报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认定,逾期不再受理。已根据原办法认定的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其相关资助政策按原办法执行完毕。
附件:海宁市2023-2025年度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
附件1:海宁市2023-2025年度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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