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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落实《海宁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相关补贴 兑现的操作办法

来源:市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时间:2023-12-07 作者:市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海宁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海住房委〔2023〕1号)文件精神,做好相关补贴工作,特制定《海宁市扩面人才购房补贴操作办法》《海宁市关于企业或员工团购新建商品房购房补贴的操作办法》《海宁市关于房地产企业购买存量房财政补贴的操作办法》《海宁市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补贴操作办法》4个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8日


海宁市扩面人才购房补贴操作办法

根据《海宁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精神,现就落实扩面人才购房补贴兑现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1.自《措施》发布之日起一年内(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9月26日期间),我市企事业单位在职人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以网签合同时间为准)可享受一定金额的购房补贴。

2.人才类别(以网签合同时已取得的类别为准)及补贴标准为:①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毕业生5万元;②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8万元;③硕士研究生、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经浙江省核发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技能人才15万元;④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30万元。

购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房价款的50%。购房人(产权人)仅为人才本人或与配偶双方共有。若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可一并享受购房补贴,但补贴总额不超过购房价款的50%。

二、申请条件规定

1.人才在我市工作(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房后取得不动产权证。

2.人才购房后至申请期间需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申请时已在我市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申请时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前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5年以上

3.购房补贴经申请审核同意一次性发放。已享受租房补贴的在享受购房补贴时须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每名人才仅限申请享受一次购房补贴。

4.享受购房补贴的商品住宅自网签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未满5年要求解除限制上市交易的,经人才个人提出申请,在退还相应的购房补贴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出具解除限制证明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方可进行产权转移和变更。

5.人才在房产公司交房后一年内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并申请补贴的视作自动放弃。

三、申请资料

人才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海宁市购房补贴申领审批表》;

2.身份证件;

3.人才类别证明材料;

4.劳动合同;

5.社保缴纳记录;

6.结婚证(夫妻双方共有产权);

7.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8.不动产权证;

9.全额购房发票;

10.其他相关材料。

四、其他事项

1.本办法与《海宁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等面上人才购房补贴政策择一重复享受,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的人才不再享受。人才收到补贴后,应自行按规定纳税。

2.人才按照本办法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次签订日期为准,人才(配偶)通过更名或退房后重新购买同一项目商品房方式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的,不得享受购房补贴。

3.对通过伪造资料等虚假手段,冒领、骗取购房补贴的,除追回补贴外,另按相关规定处理,同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4.本操作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海宁市关于企业或员工团购新建商品房购房

补贴的操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海宁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文件精神,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廉洁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一)企业团购

1.参加团购的企业须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团购数量按企业(以营业执照为准)单独计算,不得多家企业合并计算。

2.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9月26日期间购入新建商品房5套及以上的企业。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以30天为一周期,周期内购入5套及以上的视为团购(不足5套的不享受团购补贴政策,跨周期不累计),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法人的关联企业不享受购房补贴。

(二)组织员工团购

1.组织团购的企业须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团购数量按企业(以营业执照为准)单独计算,不得多家企业合并计算。土地出让时约定定向销售给企业员工商品房享受购房补贴

2.购房员工在组织团购的企业连续六个月缴纳社保或连续六个月以上工资流水;

3.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9月26日期间,组织员工购买新建商品房5套及以上的企业。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以30天为一周期,周期内购入5套及以上的视为团购(不足5套的不享受团购补贴政策,跨周期不累计),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二、补贴额度

为鼓励企业购房或企业发动组织员工购房,按照团购商品房总价(以购房发票为准)的1%奖励给企业。

三、兑现方式

团购商品房全部办理不动产证后一次性予以兑现补贴。企业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送住建大楼北楼十楼1003办公室,联系电话0573-87287206。住建局会同人社局、经信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资规局、税务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联合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清单公示后兑现奖励补贴。人社局核实企业员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住建局核实网签合同情况,资规局核实不动产证情况,发改局、经信局、农业农村局审核申报企业是否合法合规经营,税务局审核申报企业依法纳税情况。住建局综合各部门意见后计算补贴金额,经财政局复核后兑现。

四、申请材料

(一)企业团购

1.海宁市企业团购自持商品房补贴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购房发票;

5.不动产证。

(二)员工团购

1.海宁市企业组织员工团购商品房补贴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员工个人身份证;

4.劳动(聘用)合同;

5.连续半年及以上的社保或工资流水记录;

6.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7.购房发票;

8.不动产证。

五、有关事项说明

1.团购的新建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成后用于一级市场销售的住宅。

2.本奖励与企业地方财政贡献不挂钩。

3.本政策暂定一年,兑现年度如有出台新政策,以最新政策为准

4.对通过伪造资料等虚假手段,冒领、骗取购房补贴的,除追回补贴外,另按相关规定处理,同时记入诚信档案。

5.本操作意见由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海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海宁市企业团购自持商品房补贴申请书

2.海宁市企业组织员工团购商品房补贴申请书

附件1 海宁市企业团购自持商品房补贴申请书.doc

附件2 海宁市企业组织员工团购商品房补贴申请书.doc



海宁市关于房地产企业购买存量房财政

补贴操作办法

为落实《海宁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对本市房地产企业购买存量房支持购房人置换本市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企业给予财政补贴制定办法将具体操作流程公布如下

一、财政补贴执行时间

2023927日(含)至2024926日(含)补贴申请的提交时间不晚于2024年10月26日(含)。

二、财政补贴额度

给予房地产企业购买存量房总房价2%的财政补贴(以增值税发票注明的房价款为准)。

三、财政补贴申请条件

存量房置换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房地产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个条件:

1.存量房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出售的主体必须为同一家房地产企业(以营业执照为准);

2.原存量房产权人及新建商品住宅的买受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家庭户成员(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为一个家庭)。

3.2023927日(含)至2024926日(含)期间,房地产企业购买购房意向人在本市范围内存量房办理过户手续(不动产权证办理时间为准),同时出售本房企新建商品住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提交网签备案(智慧房管一体化综合管理系统中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存量房过户与新建商品房网签时间不超过30日(含)。

四、财政补贴申请资料

1.转移登记到房企名下的存量房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存量房原产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新建商品住买受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存量房原产权人与新建商品住房买受人相同的无需重复提供);

5.存量房原产权人与新建商品住买受人不同时,提供家庭关系证明原件(如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及复印件一份

6.房地产企业银行账户名称及账号等信息

7.相关部门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财政补贴申请程序

1.申请:房地产企业工作人员持上述相应资料到建设大楼北楼十楼1003办公室办理补贴申请,申领并填列《海宁市房地产企业购买存量房置换新建商品住宅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在申领表上盖章(公章、法人章)确认。

2.审核及兑付: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受理审核,对申报资料齐全且确认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领表上签署意见后提交复审,复审岗位工作人员复审同意后在申领表签署复审意见复审通过的兑付申请流转给相关单位会审,通过后由受理岗位按规定办理补贴资金兑付手续。

六、有关说明

1.“新建商品住宅”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于一级市场销售的住宅。

2.财政补贴资金来源由财政安排;补贴资金通过企业银行账户兑付,不通过现金形式支付。

3.对通过伪造资料等虚假手段,冒领、骗取财政补贴的,除追回补贴外,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将此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诚信档案。

4.本操作办法由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业务咨询电话0573-87287271/87287290。

附件:海宁市房地产企业购买存量房置换新建商品住宅补贴申请表

附件 海宁市房地产企业购买存量房置换新建商品住宅补贴申请表.doc



海宁市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补贴操作办法

为落实《嘉兴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海宁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具有海宁市户籍的二孩、三孩家庭购买海宁市范围新建商品住房给予购房补贴制定如下操作办法将具体操作流程公布如下

一、购房补贴执行时间

2023927日(含)至2024926日(含)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二、购房补贴执行标准

1.本市户籍二孩家庭给予每平方米300元(单套不超过5万元)购房补贴不限套数和是否首次购房

2.本市户籍三孩家庭给予每平方米500元(单套不超过10万元)购房补贴不限套数和是否首次购房

三、购房补贴对象条件

购房补贴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个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海宁市户籍,且其子女也需具有海宁市户籍(因参军或读大学户口迁出的除外

2.2023927日(含)至2024926日(含)期间,购买本市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且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提交网签备案(以智慧房管一体化综合管理系统中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3.签订网签合同时,夫妻双方已共同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最小的子女未满18周岁。

4.多个家庭共同购买一套住宅的,只有其中一个家庭可以申请购房补贴,不得多个家庭共同申请。房屋产权按份共有的,不进行全额补贴,按照申请家庭实际所有产权份额换算面积计算补贴。

四、购房补贴申请资料

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应当同时提供以下四个方面的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合同封面、买受人信息、商品房坐落和价格、签字页面的复印件)。

2.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付款证明(发票或收据以及刷卡POS单或转账记录等)和购房者银行卡(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有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证》,如子女因参军或就学注销或迁移户籍的需提供入伍通知书或士兵证或大学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复印件)如父母和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供子女出生证明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4.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夫妻生育情况证明。

五、购房补贴申请程序

1.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大楼北楼十楼1003办公室填写《海宁市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补贴申请表》,并2024年9月26日(含)前提交相应申请资料,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可委托开发商代办。

2.市住建局负责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确认资料齐备后保存。

3.市住建局应及时召集公安、民政、财政、卫健等相关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集中联审,并将联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在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

4.公示无异议后,海宁市财政负责补助资金的兑现

六、有关说明

1.对申领购房补贴的新建商品住房,由市住建局负责做好网签合同的销控工作,在完成办理不动产权属证明前,除夫妻之间更名外,不得进行购房人变更。如因故需撤销网签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已退还购房补贴的相应凭证。

2.购房补贴的面积为住宅建筑面积以购房合同为准,不包含储藏室车库和其他住宅配套。

3.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次签订日期为准。同一家庭成员通过更名或退房后重新购买同一项目商品房等方式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的,不得享受购房补贴。

4.海宁市住建局负责统筹指导并会同各相关部门做好政策解释。业务咨询电话0573-87287271/87287290。

附件:海宁市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补贴申请表

附件 海宁市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补贴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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