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大学生来海宁创业创新
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集聚更多优秀大学生来海宁就业创业,进一步优化我市人力资源结构,提升区域人才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建设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17〕11号)、《关于实施“潮乡英才计划”的意见》(海委办发〔2017〕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大学生来海宁创业创新提出如下措施。
一、实施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制度
对本《意见》施行后,初次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并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满1年的高校毕业生,对其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在购房价款50%的限额内,对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按照《关于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建设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17〕11号)标准给予购房补贴,“双一流”高校或学科(二级学院除外)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全日制其他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分别按照10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按4:3:3比例分3年发放。已享受租房补贴的,在兑现购房补贴时予以扣除。
二、实行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机制
对本《意见》施行后,初次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并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满1年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给予最长为期3年的租房补贴,限额标准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3万元/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1.5万元/年,“双一流”高校或学科(二级学院除外)全日制本科毕业生1万元/年,全日制其他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以及符合我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岗位及专业的全日制专科(高职)毕业生0.5万元/年;申请租赁政府人才公寓的在3个月内安排入住,政策性公租房(含人才公寓)可同时享受租房补贴。
三、进一步调整优化落户政策
普通全日制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来海宁可以先存档落户;硕博学历学位毕业生、“双一流”高校和海外留学归国本科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对新引进的硕博研究生,准予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随同迁移落户。落户手续自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办毕。
四、妥善解决子女就学
对本《意见》施行后,初次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双一流”高校或学科(二级学院除外)以及符合我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岗位及专业的全日制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其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就学,由教育部门根据人才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教育资源情况统筹解决。
五、鼓励大学生来海宁应聘
定期邀请国内高校毕业年度在校生来海宁参加人才交流活动,吸引大学生毕业后来海宁发展。对政府有关部门邀请并由高校统一组织来海宁参加人才招聘交流大会的毕业年度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根据人才所在区域给予交通补贴:江浙沪地区(海宁市外)每人次500元、华东地区(除江浙沪外)每人次1000元、国内其他地区每人次2000元。
六、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支持企业以冠名班、订单班、新型学徒制等校企合作形式委托高校定向培养技术技能型大学生,根据招聘定向培养并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高校毕业生人数,按照实际支付高校人均培训费用60%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6000元。
七、鼓励企业与市内外高校结对共建大学生实习(训)实践基地
对吸纳在校大学生来海宁企业实习(训)实践基地开展实习(训)活动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发放实习(训)生活补贴的50%给予补助,补贴限额标准为: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每月1000元/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每月1200元/人,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博士研究生每月2000元/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校企合作共建大学生实习(训)实践基地成效明显的企业,根据实际招用实习(训)大学生数量,按照人均2000元标准给予留用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享受不超过10万元。
八、进一步发挥高校和中介引才作用
依托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当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中介等组织设立“人才工作站”,定期开展引才活动,吸引大学生特别是海宁户籍大学生来海宁就业创业,对签约“人才工作站”给予工作启动经费2万元,根据年度为我市企业引进或输送高校毕业生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对海宁户籍和非海宁户籍分别按照每人600元和500元的标准再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适用对象
本《意见》所指的大学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世界一流大学(近3年QS世界大学排名前200)本科毕业生,参照“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标准执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满1年且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相关政策优惠。高校毕业生引进时间以缴纳社保时间为准。本《意见》中享受政策优惠的企业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在我市且税收财政级次属我市范围的企业。
十、附则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本《意见》与其他同类扶持政策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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