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长三角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20〕18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20年6月5日发文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意见》政策,现对《意见》有关内容作进一步说明。
(一)《意见》中的企业是指财政级次在海宁市范围内的企业。
(二)《意见》中的正式引进人才是指符合《海宁市人才分层分类目录》所列情形,且为法定退休年龄以内(非华裔外国人才及特定领域人才放宽到70周岁),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服务)合同,引进后全职在我市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2.我市人才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本人投入企业实收资金200万元以上;
3.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高于上年度我市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
4.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其他人才。
(三)《意见》施行之前已享受原有政策的按原政策执行完毕。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市委人才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可根据《意见》制定配套细则和方案。
(五)各镇、街道、产业平台可参照《意见》制定配套政策。
(六)浙大国际校区引进人才按照协议另行支持。
海宁市相关人才政策:
1.政策主文件:
海委发〔2020〕18号(关于建设长三角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pdf
2.人才分类目录:
3.海宁市大学生生活补贴:
海政办发[2020]70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大学生来海宁就业创业若干意见的通知).pdf
4.海宁市引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资助实施办法:
海人社〔2020〕74号海宁市引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资助实施办法.pdf
海人社[2021]84号关于公布海宁市2022-2023年度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的通知.pdf
5.海宁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
海人社〔2020〕76号关于印发海宁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6:海宁市级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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