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人社〔2020〕35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我市重点企业发展,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长三角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20〕1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对参加我市企事业单位重点人才工作评优且年度评优分值达到40分、70分及以上的企业,下一年度分别给予2个、5个名额指标,对年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含)的技术骨干或中高层管理人员,按其上年度个人工资薪金收入形成的地方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第三条对海宁市级及以上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自申请年度起,三年内按个人工资薪金收入形成的地方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第四条对我市企业(不包括房地产、金融、国有投资公司等)全职聘用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实际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年工资薪金5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自申请年度起,三年内按个人工资薪金收入形成的地方贡献的70%给予奖励。申报对象所在企业须为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且工业“亩均论英雄”区域评价或服务业纳税人亩产税收评价结果确定的A类、B类和暂不评价企业。
第五条人才贡献奖励依照企业、人才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适度奖励”的原则,奖励给所在企业,由企业对奖励对象进行兑现。
第六条奖励资金申报程序
(一)奖励资金申报一般每年集中组织一次。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根据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
1.重点企业人才贡献奖励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或护照;
3.劳动合同;
4.符合各类人才条件要求的年工资薪金收入证明;
5.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6.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报材料由企业所在的镇(街道)、管委会就项目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
第七条申报奖励的企业和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和当事人纳入征信档案,依照有关规定追缴奖励资金,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个人终身取消享受资格。
第八条本办法所涉及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本办法与《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长三角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20〕18号)同步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海宁市重点产业人才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海人社〔2017〕133号)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原有政策的按原政策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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