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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推介奖励实施办法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时间:2021-04-01 作者: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量:

海人社〔2020〕33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招才引智质量和水平,多渠道引进人才、技术和资金,加快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长三角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20〕1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招才引智,注重以才引才、中介引才、资本引才,充分调动高层次人才、中介机构和民间投资公司引才积极性,市内外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组织、团体、个人均可作为人才引荐者举荐推介人才。

第三条人才引荐者在引荐推介人才之前,须填写《海宁市高层次人才推介表》,报送至市领军人才创业创新服务中心,进行引才推介资格认定备案。事后进行引才推介资格认定备案的不予受理。创业人才自身及其团队成员或股东、创新人才所在企业、纳入市政府招商招才考核的人员不能申请引才推介奖励。

第四条被推介者在申报各级人才计划及项目评审时,在人才项目申报书中完整、准确填写人才引荐者的名称(单位推荐)或姓名(个人推荐)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奖励额度根据被推介人才的层次确定,并实行补差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经我市申报入选国家级海外引才计划的人才引荐者,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对经我市申报入选浙江省海外引才计划的人才引荐者,给予60万元奖励。

(三)对经我市申报入选“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A、B、C类的人才引荐者,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对申报入选“潮城精英引领计划”A、B、C类的人才引荐者,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五)以上四类人才计划,属于短期引进的减半奖励。

(六)创业人才项目注册落户五年内,企业累计实缴税额超300万元的,给予人才引荐者追加奖励10万元;企业累计实缴税额超500万元的,再给予人才引荐者追加奖励10万元。

第六条奖励兑现方式

(一)创业人才推介奖励分两次拨付。被推介者企业通过项目启动评估后拨付总奖励额度的50%,被推介者企业通过项目考核评估后拨付剩余50%。被推介者获评上级人才计划后的推介奖励补差部分,在被推介者企业获得全部创业项目资助后一次性拨付。

(二)创新人才推介奖励分两次拨付。被推介者入选文件公布且正式入职后拨付总奖励额度的50%,被推介者正式入职满一年后拨付剩余50%。被推介者获评上级人才计划后的推介奖励补差部分,在上级人才计划入选文件公布后一次性拨付。

第七条本办法所涉及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奖励资金申报程序

(一)奖励资金申报一般每年集中组织一次。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进行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

1.引才推介奖励申请表;

2.单位推介的,提供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个人推介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兑现相关奖励。

第九条申报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申报人纳入征信档案,依照有关规定追缴奖励资金,并永久取消享受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与《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长三角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20〕18号)同步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海宁市创业领军人才引才推介奖励实施办法》(海人社〔2017〕128号)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备案的人才引荐者相关奖励政策按原办法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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