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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大学生来海宁就业创业若干意见(海政办发〔2020〕70号)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时间:2021-04-01 作者: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量:

关于进一步促进大学生来海宁就业创业

若干意见

  为吸引和集聚更多优秀大学生来海宁就业创业,进一步优化我市人力资源结构,提升区域人才竞争力,助推海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建设长三角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20〕18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促进大学生来海宁就业创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大学生生活补贴制度

  对毕业5年内初次引进到我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自引进当月起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五险)满6个月和满3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及留用奖励,其中:博士研究生3万元/人·次,硕士研究生2万元/人·次,本科生1万元/人·次,大专(高职)生0.5万元/人·次。对海宁本地高校的毕业生,在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的奖励。

   二、落实大学生安居保障政策

  大学生来海宁工作可申请租赁政府人才公寓,并享受租金优惠。对大学生个人首次在我市购买商品住宅且为名下首套的给予购房补贴。其中:我市正式引进或培育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别按住建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该区域商品住宅交易综合平均价给予3020的等价金额补贴;毕业5年内初次引进到我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五险)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分别按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学科)10万元、其他普通高校5万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贴。购房补贴金额不超过购房价款的50%,按照4:3:3的比例分3年发放完毕。研究生可申请6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全日制本科生可申请45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鼓励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及在校大学生在我市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含认定的网络创业)、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贷款,其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可提升至300万元,并实行最长3年的全额贴息,贴息标准最高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可享受社保(创业)补贴及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等创业政策扶持。

   四、推出大学生来即落户政策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来海宁即可申请落户。已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城区(城镇)家庭户籍亲友处、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硕士以上学历人员,征得户口登记地房主(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投靠迁入当事人户口登记处。落户手续自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办毕。

   五、吸引大学生来海宁求职应聘

  定期邀请国内高校毕业年度在校生来海宁参加人才交流活动,吸引大学生毕业后来海宁发展。对组织、人社部门邀请并由高校统一组织来海宁参加人才招聘交流活动的毕业年度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及带队老师,根据人才所在区域给予交通补贴:江浙沪地区(海宁市外)每人次500元、华东地区(除江浙沪外)每人次1000元、国内其他地区每人次2000元。

   六、支持大学生提升职业能力

  企业大学生参加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技能提升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晋升(培训)补贴。其中:博士研究生5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正高级职称1万元、高级职称0.5万元。职业技能提升按海人社〔2020〕7号相关规定执行。

   七、激励企业引育大学生

  发挥企业大学生招引主体作用。对当年度从市外初次引进25名及以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或5名及以上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引才奖励;引进50名及以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或10名及以上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的企业,给予20万元引才奖励。企业参加统一组织的大学生招聘活动,给予每单位每次最高5000元的交通、食宿补助。企业以冠名班、订单班、新型学徒制等校企合作形式委托高校定向培养技术技能型大学生,经企业正式录用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满1年的,给予企业5000元/人的育才补贴。

   八、支持大学生实习(训)实践活动

  对吸纳在校大学生来海宁企业实习(训)实践基地开展实习(训)活动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发放实习(训)生活补贴的50%给予补助,补助限额标准为: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每月1000元/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每月1200元/人,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博士研究生每月2000元/人,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校企合作共建大学生实习(训)实践基地的企业,根据实际招用实习(训)大学生数量,按照人均2000元标准给予留用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享受不超过10万元。

   九、推进大学生招引工作站建设

  依托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当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中介等组织设立“人才工作站”,定期开展引才活动,吸引大学生特别是海宁户籍大学生来海宁就业创业,对签约的“人才工作站”给予工作启动经费2万元,根据年度为我市企业引进或输送高校毕业生的人数,对海宁户籍和非海宁户籍分别按照每人600元和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优化大学生就业创业软环境

  对来海宁未就业的大学生开展就业指导推荐工作,每人推荐岗位不少于3个或3次;对1年内离职的可再次推荐重新就业,促进大学生稳定就业。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教育部门统筹解决其子女就学问题。扩大优秀人才健康体检惠及面,组织硕博人才开展健康体检。积极发挥海宁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搭建大学生交流平台,推动非海宁籍大学生融入海宁生活。选树、表彰优秀大学生就业创业典型。

   十一、附则

  上述用人单位是指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用人单位是企业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税收收入主体税种缴入我市国库。

  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近3年QS世界大学排名前200的本科毕业生,参照“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标准执行。

  本意见自2020年9月6日起施行,相关政策起算期自2020年1月1日起。其他同类扶持政策与本意见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各镇(街道、平台)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大学生招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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