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企业人才招聘补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建设长三角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20〕18号)文件精神,加大力度支持企业引进我市产业发展所需人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猎聘费补助
企业委托人力资源机构从海宁市外招聘海宁市级高级以上层次或年薪50万元以上的人才,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后,按照企业支付猎聘费用的50%享受补助,每人次最高10万元。
其中年薪50万元以上人才须在正式引进后12个月内达到薪酬条件要求。
二、外出招聘补助
经我市组织参加省、嘉兴、海宁等外出引才招聘活动的各类企业,其招聘人员的食宿、交通等相关费用在限额范围内据实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限额如下:
引才区域 | 引才时间 | 补助限额 |
省内市外、长三角城市群 | 2-3天 | 1500元/家 |
4-5天 | 2500元/家 | |
6天及以上 | 3000元/家 | |
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长三角城市群除外) | 2-3天 | 2000元/家 |
4-5天 | 3000元/家 | |
6天及以上 | 4000元/家 | |
国内其它地区 | 2-3天 | 3000元/家 |
4-5天 | 4000元/家 | |
6天及以上 | 5000元/家 | |
亚洲地区(西亚除外) | 10000元/家 | |
欧洲、大洋洲、西亚等地区 | 20000元/家 | |
美洲、非洲等地区 | 30000元/家 |
参加1天以内的引才招聘活动,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安排车辆往返和用餐,不再给予补助。引才活动所需的整体宣传费、场地租用及布展摊位费等费用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承担。
三、申报程序
1.申请。企业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申请资料。
2.审核。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拨付。经审核通过的,由市人力社保局拨付相应资金。
四、其他事项
本细则与《关于建设长三角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20〕18号)同步施行,由市委人才办及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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