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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城千名博士(后)引育集聚计划”实施方案(海政发〔2021〕14号)

来源:海宁市人才网 时间:2021-05-24 作者:海宁市人才网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潮城千名博士(后)引育集聚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日


    

“潮城千名博士(后)引育集聚计划”

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助推我市产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嘉兴市大学生“550”引才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潮城千名博士(后)引育集聚计划”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十四五”海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支撑建设杭州湾北翼一流科创枢纽,充分发挥浙大国际联合学院和国际联合创新中心、科研机构、企业等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大力引进博士、博士后高层次创新创业青年人才,到“十四五”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总量不少于25家,力争获评国家站2家,新引育集聚1000名左右博士、博士后人才,其中博士后力争达到200名(留用海宁100名左右)。

  二、工作措施

  (一)扩大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规模。以浙大国际联创中心、产业创新综合体、已落地科研机构、行业龙头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型领军人才企业为重点,在全市排摸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单位,推进建站工作,力争5年内新建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不少于15家,每年建站不少于3家。

  (二)支持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发展。围绕“3+3+3”产业布局,重点突出泛半导体、生命健康、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引进一批科技型重大项目和科研院所。鼓励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骨干企业和重点项目建立企业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力争使更多企业符合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条件。积极探索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建模式,推动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院士专家工作站等企业创新平台协同发展。

  (三)建立高校与企业科研合作机制。重点推进国内“双一流”高校、“双一流”学科所在院系以及科研院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海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加强合作,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举办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市企业分领域专场人才技术交流活动,鼓励我市企业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探索建立“博士后协同创新基地”,疏通高校、科研院所与海宁企业协同创新渠道。巩固和拓展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国内知名高校合作,重点推进与我市“十四五”规划重点产业发展相契合学科的博士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

  (四)加大博士(后)招引工作力度。以项目为纽带,密切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鼓励我市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招引博士、博士后人才,形成校企、院企人才项目合作互惠互利机制。聚焦发展“1+4+2”先进制造业集群,定期排摸和发布我市博士、博士后人才需求,将企业人才需求纳入“英才聚潮城”高层次人才招引计划,统一发布“招才令”。探索以“假日工程师”等形式,鼓励企业柔性引进国内外一流大学有突出科研表现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博士,并以揭榜挂帅”方式发布“招贤榜”开展项目攻关。

  (五)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落地转化。根据博士、博士后人才自主创新创业以及科研成果转化需求,支持博士、博士后人才以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出资单独或与我市民营企业联合创办公司。通过项目申报评审、专场创业大赛等方式引留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并给予创业项目综合支持,吸引和促成一批博士、博士后人才在我市落户创业。支持经济开发区、鹃湖国际科技城、高新区聚焦主导产业建设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加速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政策支持

  (一)博士支持政策。

  1.博士全职引进支持。对企业全职引进博士研究生产生的人才猎头费用,给予50%的猎聘补助,每人次最高10万元。对引进到我市全职工作的博士研究生,自引进当月起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五险)满6个月给予3万元生活补贴,满3年再给予3万元留用奖励。

  2.博士联合培养资助。对通过校企合作、科研项目合作等联合培养方式吸纳高校或科研院所在读博士研究生的单位,按照实际发放薪酬待遇的50%给予补助,限额标准为每月1万元/人,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于其在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共享使用服务机构的科研仪器设备的,经申请给予全额设备使用补助,每年不超过5万元。

  3.博士社会实践补助。对吸纳在校博士研究生来我市开展实习(训)活动的用人单位,给予每月2000元/人的社会实践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博士后支持政策。

  4.博士后建站补助。对新建成的国家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和浙江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招收首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后,分别给予国家级、省级建站单位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补助;对取得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的博士后工作站设站单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5.博士后招收资助。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招收世界排名前200名以及国内“双一流”高校的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20万元科研经费和每年20万元生活经费资助,对新招收的其他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10万元科研经费和每年15万元生活经费资助,资助期最长3年,在职博士后生活经费资助减半。

  6.博士后留用奖励。对在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全职留在海宁工作的,自留用当月起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满24个月和满36个月的,每次分别给予10万元留用奖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到事业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并可按规定确认相应的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予以聘任,业绩特别突出的,直接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对市外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到我市工作的给予同等政策支持。

  (三)博士(后)综合支持政策。

  7.科研成果转化支持。对博士、博士后人才带项目在海宁创业给予支持,经评审纳入“潮城精英引领计划”,根据相应政策,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项目资助及场地、金融、财税等系列配套支持。

  8.人才计划申报支持。对优秀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嘉兴市级人才计划,对通过我市申报入选省级以上引才计划的,按照国家、省奖励额度分别给予个人1:1配套奖励。对获评国家“博新计划”、“国(境)外交流项目”或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按就高原则给予企业1:1配套奖励。

  9.住房安居保障支持。博士、博士后人才可申请入住我市高端人才公寓,优先入住其他人才公寓。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在海宁入职及创业的首次在我市购买商品住宅的分别给予30㎡、40㎡等价金额补贴,补贴单价最高不超过购房上年度全市商品住宅销售均价。

  10.其他相关支持。企业引进博士、博士后人才支付的住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纳入税前加计扣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在职博士后签订工作协议),并应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设站单位给予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薪资待遇,应不低于政策资助标准。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力社保局具体负责政策拟定及组织实施,用人单位和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的具体引进、培养、使用、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二)强化资金支持。市级人才专项每年专门安排博后专项资金,用于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资助和创业扶持。对于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根据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产业基金支持。

  (三)提升服务水平。建立博士联谊会等社会组织,依托长三角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常态化举办人才交流活动。博士、博士后人才子女就学可优先选择我市公办学校,并积极协助解决配偶就业,为博士、博士后人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服务保障。

  五、附则

  (一)本方案所需资金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浙大国际联合学院、国际联合创新中心人员涉及资助资金纳入国际合作教育样板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额度。

  (二)本方案自5月1日起施行,政策起算期与《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长三角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20〕18号)同步,本方案实施前已享受原有政策的按原政策执行。市级重大一事一议项目另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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