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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潮乡特支人才”评价管理实施办法(海人社〔2021〕52号)

来源:海宁市人才网 时间:2021-10-08 作者:海宁市人才网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长三角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20〕18号)精神,为加强我市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立科学化、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评价发现机制,我们制定了《海宁市“潮乡特支人才”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海宁市委组织部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29日



海宁市“潮乡特支人才”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化、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评价发现机制,根据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长三角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20〕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潮乡特支人才”评价作为传统人才评价体系之外的补充,坚持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的原则,突出实际能力和业绩贡献、企业认可和社会认同的评价标准。

第三条“潮乡特支人才”评价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协调,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工程技术类人才的具体评价工作,其他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人才的具体评价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推荐申报“潮乡特支人才”评价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须在我市登记注册且财政级次在我市范围内。同一家单位每年每个领域推荐申报不超过3人。

第五条 申报的个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推荐企业全职工作满1年

(二)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并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三)符合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已属海宁市F类及以上层次人才者原则上不再重复进行推荐申报。


第三章 评价方式

第七条 “潮乡特支人才”评价可根据各行业(领域)特点采用积分制评价、答辩评审等多种方式开展,主要结合申报人的个人素质、综合能力、岗位贡献、行业认同等评价指标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八条“潮乡特支人才”分为Ⅰ类人才、Ⅱ类人才及Ⅲ类人才三个层次,具体根据评价结果确定

第九条 为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评价中的主导作用,鼓励有条件的行业与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在人才集中、管理规范的骨干民营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中进行试点,拟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一般应已获评“潮乡特支人才”5名以上。经确认自主评价的企业每年给予最高10个认定名额,其中Ⅰ类、Ⅱ类人才分别不超过20%和40%。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申报评价流程

(一)工程技术类人才评价

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主要包括以下评价流程:

1.申报推荐。采取个人申请和企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企业对人才个人填报的《海宁市“潮乡特支人才”评价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报送至所在镇(街道、平台)。各镇(街道、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统一报市人力社保局。

2.审核评价。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人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复审后,采取书面评审或面试答辩等方式进行综合量化评定,并按综合评定分值择优确定建议入选名单。

3.公示审定。建议入选名单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项联席会议审定。

4.公布发证。发文公布海宁市“潮乡特支人才”名单并颁发证书。

(二)其他行业(领域)类人才评价

其他行业(领域)类人才评价由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牵头实施,具体申报评价流程由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领域)实际确定,相关评价方案报市委人才办备案后开展。评价结果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项联席会议审定后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三)企业自主评价

1.申请评价。拟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开展自主评价,提交申请表及评价方案。评价方案要有明确的申报条件及操作性强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并指导相关单位完善评价方案,确认企业开展自主评价资格。

3.开展评价。经确认的企业根据评价方案开展自主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推荐入选名单在企业内部完成公示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4.公示审定。市人力社保局向社会公示推荐入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项联席会议审定。

5.公布发证。发文公布海宁市“潮乡特支人才”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潮乡特支Ⅰ类、Ⅱ类、Ⅲ类人才纳入我市人才目录,分别按照E类人才、F类人才和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标准享受各类人才待遇,在购房补贴、子女就学、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已获评的“潮乡特支人才”不可再次申报。“潮乡特支人才”从原单位离职的,个人及单位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备案,并取消其资格,不再享受“潮乡特支人才”相关政策待遇。

第十三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连续两年不得推荐申报:

(一)发生安全生产、群体事件、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协助个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弄虚作假,违反既定评价标准、程序和相关要求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可按有关规定追回其所享受的各类人才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的;

(三)触犯刑律或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2021年11月1日起生效,与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长三角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20〕18号)同步执行,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原《海宁市“潮乡特支人才”评价管理实施办法》(海人社〔2019〕68号)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获评的“潮乡特支人才”相关资助政策按原办法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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