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级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人才安居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公寓的积极作用,根据《海宁市“十四五”人才公寓建设筹集规划方案》(海政办发〔2021〕6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市级人才公寓是指由市政府明确纳入市级统一管理的人才周转用房,面向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重点解决企业人才住房困难问题。具体可分为高端人才公寓和基础人才公寓等房源类别。
一、租住对象条件
(一)对象
申请租住市级人才公寓,须符合以下人才层次(A类-F类人才详见《海宁市人才分层分类目录》):
A类:顶尖人才;
B类:国家级高端人才;
C类:省级高端人才;
D类:嘉兴市级高端人才;
E类:嘉兴市级高级人才;
F类:海宁市级高级人才;
G类:具有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技人才、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具有本科学历的人才、“潮乡特支”Ⅲ类人才、海宁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
H类:具有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技人才、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具有专科学历的人才;
其他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相当层次人才;
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实习见习的高校在校生。
其中A类-F类及其他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相当层次人才可申请租住高端人才公寓,A类-H类及其他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相当层次人才、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实习见习的高校在校生均可申请租住基础人才公寓。
(二)条件
申请租住市级人才公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设立,注册纳税企业或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工作(公务员及参公人员除外);
2.法定退休年龄以内,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社保或个税(实习见习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实习见习协议并缴纳工伤保险);
3.在硖石、海洲、海昌、马桥四个街道个人名下皆无住房;
4.申请纳入保障房体系的人才公寓,年收入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
按人才层次确定人才公寓入住优先级。房源紧张情况下,同一层次人才,优先保障民营企业人才租住。人才符合以上对象条件,且同批次租住需求量超过15人的企业,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可以整租方式与人才公寓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协议,重点保障泛半导体、生命健康、航空航天等战略新兴产业企业,综合考虑产业领域、企业贡献等因素。
二、租住优惠标准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层次及实际房源享受相应的租住优惠面积标准,其中上款规定中A类人才优惠面积可不受限,B、C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D、E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F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G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45平方米,H类人才及实习见习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5平方米。人才租住面积超过优惠面积标准以上部分,不享受价格优惠。如夫妻双方同时符合租住条件的,租住优惠面积可按相应标准叠加。企业整租允许采用多居室合租方式,但单个房间仅可租住一人,租住优惠面积按合租人员相应标准叠加。
市级人才公寓实行一年一租,签约租期累计一般不超过3年,对海宁市级高级及以上人才签约租期可适当放宽,累计一般不超过5年。人才退租后不再受理其人才公寓租住申请,每人仅享受一次人才公寓优惠租住。
租金基准价可一年一定,由人才公寓运营单位参照同区域、同品质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金基准价,报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对外公布执行。租期最长三年的,三年间承租人可按规定的享受面积分别予以基准价30%、20%、10%的租金优惠;租期最长五年的,前四年可按规定的享受面积分别予以基准价40%、30%、20%、10%的租金优惠,第五年租金以当年基准价结算。各类人才累计签约租期满后如需续租,经申请同意的,租金标准按当年基准价结算。除公寓租金外,承租人员还须按有关租赁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
市级重大一事一议项目租住事宜提交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三、申请流程
市级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实行常年受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个人通过我市人才服务云平台或“浙里办”APP在线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申报前未做过人才认定的A-H类人才需先完成人才认定,实习见习人员需先纳入我市学子库。
(二)资格审核。根据申请人审批权限,由市委人才办或市人力社保局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三)入住轮候。根据申请房源管理权限,由人才公寓运营单位联系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确认申请需求,办理入住轮候。
(四)签约入住。申请人按规定与人才公寓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办理入住。
四、监督管理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有出借、转租、合租行为,不得用于经营性质;不得毁损租赁物。承租人如有违反协议约定,或违法违纪及其他符合腾退条件的,人才公寓运营单位应及时解除租住协议,收回租房。情节严重的,由市人力社保局通报其用人单位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人才公寓承租人入住条件发生变化的,如在市区购置房产、调离本市等,应及时告知人才公寓运营单位并自行退出租房。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开展入住人员情况核查,发现有条件改变不再符合租住条件的,应通报人才公寓运营单位及时解除租住协议,收回租房。
人才公寓运营单位应建立标准化服务体系,配备专业化管理人员,配置智能化运营设施,确保人才公寓高质高效运行。人才公寓运营单位应定期向公安部门报送租住人员备案信息,并将人才公寓租住管理情况每季度向市人力社保局备案一次。
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违规骗取租赁资格的个人,一经核实,立即收回人才公寓,追缴违规享受的优惠部分租金,永久性取消其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对为申请人提供虚假、不实证明材料的用人单位取消申请租住人才公寓资格。对证明材料核查不严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海宁市级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实施办法》(海委人才办〔2021〕2号)停止执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入住人才公寓的承租人,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租住对象条件的,则不再予以续住。
各镇(街道、平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域人才公寓租住管理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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