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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宁市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海宁市人才网 时间:2017-07-17 作者:海宁市人才网 浏览量:

海人社〔2017〕6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34号)、《中共嘉兴市委组织部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嘉兴市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嘉人社〔20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海宁实际,制定《海宁市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海宁市委组织部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7日



海宁市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

离岗创业创新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5〕91号)、《中共嘉兴市委组织部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1.我市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创办企业的,均适用本细则。

二、人事关系和创业创新期限

2.离岗创业创新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简称“离岗人员”,下同)在离岗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不变(属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简称“所在单位”,下同)遇有拟撤销、合并、转制等改革情况,应通知离岗人员提前返回参与改革。

3.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若确有需要,经离岗人员申请、所在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双方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最多续签一次,两次离岗创业创新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三、申请审批程序

4.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科研项目批准文件、科技成果证明(或专利证书)、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企业合作意向书、项目立项投资等材料。

事业单位负责人(领导)或担任副科及以上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辞去领导职务后,才能申请离岗创业创新,并不再保留相应职务待遇。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申请离岗创业创新,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实行脱密期管理,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见附件2)。涉密人员的脱密期应根据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为2年至3年,重要涉密人员为1年至2年,一般涉密人员为6个月至1年。脱密期自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

5.事业单位对离岗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双方明晰科技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协商确定离岗期限、待遇等相关事宜,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变更聘用合同,签订离岗创业创新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内容一般应包含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人事和工资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科技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等内容。

申请到本部门(单位)所属、出资、参股企业离岗创业创新的,应当在本部门(单位)内公示5-7天,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6.事业单位办理科研人员离岗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及时填报《海宁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备案表》(见附件1),同时报送《离岗创业创新协议》、《岗位职数变动情况表》和《岗位聘用(变动)人员名册》,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市管干部的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将离岗人员名单抄送市编委办。

四、人事管理

7.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出现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按约定的离岗期限顺延,但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离岗期限延期届满,是否续签聘用合同,由所在单位和离岗人员协商确定。

8.离岗人员与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不占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离岗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等业绩,作为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9.所在单位停发离岗人员的工资、补贴、奖金等收入待遇,同时与财政部门做好衔接。档案工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调资政策,由所在单位负责做好相应的调整工作。

10.离岗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如实报告创业创新情况。所在单位根据离岗人员业绩和相关企业意见确定考核结果,除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以外,一般定为合格等次;创业创新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所在单位考核优秀指标。

11.离岗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也可选择在企业所在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离岗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也可由所在单位、企业和离岗人员三方另行约定,个人缴费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费基数参照所在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12.离岗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为其缴纳。离岗人员离岗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企业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3.离岗人员离岗期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作时间,与离岗前所在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14.离岗人员创业创新期满要求返回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报告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按照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离岗创业创新期未满要求返回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报告所在单位。返回所在单位工作时,若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已达上限,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

15.离岗人员创业创新期满未按期返回,也未申请继续离岗创业创新的,或者离岗时间已满6年的,所在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离岗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返回。离岗人员按时返回的,所在单位按照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未按时返回的,视作离岗人员单方面解除或终止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所在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规定,出具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与其解除人事关系,同时停止缴纳其社会保险费用,帮助其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手续。

16.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与单位依法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创办企业,所在单位应协助做好人事关系接转、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出具辞聘创业创新证明等手续。

17.离岗人员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可不受编制额限制,经市编委办核准使用编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招聘其他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五、其他规定和事项

18.离岗人员携带的科研项目、成果和技术的开发利用不得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9.所在单位因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而获得的收益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管理。

20.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与所在企业产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处理。

2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5年内,需重新流动到原单位(或同行业)事业单位的,按照“工作需要、岗位空缺、专业对口”原则,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可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人员信息应当在本部门(单位)内公示5-7天。跨行业流动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应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执行。

22.各镇、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及时查实并纠正。

23.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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