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潮城英才”计划人才奖补的实施细则
为引进集聚更多优秀人才来海宁就业创业,进一步发挥我市用人单位引才主体作用,根据《“潮城英才”计划管理办法》(海委人才〔2023〕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大学生生活补贴
(一)对象和标准
2023年12月1日后初次引进到海宁市用人单位工作,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申请时仍在岗的高校毕业生,其中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初次引进时间应在毕业五年内。具体以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为准(下同),2023年11月30日及以前在海宁已缴纳过社会保险的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引进至事业单位的博士研究生除外)不纳入本《细则》生活补贴范围(连续就读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除外,下同)。
在社会保险连续缴纳分别满12/24/36个月,经申请后给予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人才类别以初次引进时为准)一定金额的生活补贴,具体金额如下:
序号 | 人才类别 | 第一笔 (满12个月) | 第二笔 (满24个月) | 第三笔 (满36个月) | 合计 |
1 | 博士研究生 | 5万元 | 5万元 | 5万元 | 15万元 |
2 | 硕士研究生 | 2万元 | 1.5万元 | 1.5万元 | 5万元 |
3 | 全日制普通 高校本科生 | 0.5万元 | 0.5万元 | 0.5万元 | 1.5万元 |
对海宁本地高校的毕业生额外给予5000元补贴,在社会保险连续缴纳满12个月时一并申请。
初次引进后,出现中断缴纳社会保险或自谋职业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不符合生活补贴享受条件的,剩余未享受的生活补贴不再享受。
(二)申请程序
1.单位申请。单位登录申报系统,按申报须知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补贴名单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至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三)办理周期
常态化受理,定期集中审核拨付。
二、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工作补贴
(一)对象和标准
2023年12月1日后初次从海宁市外正式全职引进至海宁市重点产业企业,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重点产业紧缺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社会保险连续缴纳满12个月,经申请后给予5000元工作补贴。
(二)申请程序
1.单位申请。单位登录申报系统,按申报须知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补贴名单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至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三)办理周期
常态化受理,定期集中审核拨付。
三、企业大学生晋升补贴
(一)对象和标准
大学生在海宁市企业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期间,参加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技术水平提升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晋升补贴。其中:博士研究生5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正高级职称1万元、高级职称5000元。在村(社区)工作的大学生参照执行(以在村(社区)实际缴纳社保为准)。
(二)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登录嘉兴人才在线云平台(海宁)或浙里办-嘉兴人才码(海宁),按申报须知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补贴名单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至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三)办理周期
常态化受理,定期集中审核拨付。
四、交通补贴
对组织、人社部门邀请来海宁参加人才交流活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生(带队人员)或高校(机构),根据人才所在区域给予交通补贴:江浙沪地区(嘉兴市外)每人次500元、华东地区(除江浙沪外)每人次1000元、国内其他地区(不含港澳台)每人次2000元、港澳台及亚洲其他地区每人次5000元,欧洲、美洲、非洲及大洋洲等地区每人次10000元;参加1天以内活动的,统一安排车辆往返,不再给予补贴。
对组织、人社部门邀请来海宁参加创业创新活动的专家、人才给予500元海宁市内外交通补贴,并按实际市外交通票据(机票、车票、船票等)给予补贴,根据不同地区限额,具体为国内大陆地区限额2000元,港澳台及亚洲其他地区限额5000元,欧洲、美洲、非洲及大洋洲等地区限额15000元。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一)对象和标准
毕业2年以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3000元的就业补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
以上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毕业年度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以在村(社区)实际缴纳社保为准)参照实行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政策;大型企业参照实行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政策,由企业在申报大学生生活补贴时一并申报。
(二)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按申报须知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审核确认。
3.资金拨付。按程序拨付资金至个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三)办理周期
常态化受理,定期集中审核拨付。
六、工匠培育支持
对浙江工匠、浙江青年工匠、嘉兴首席工匠、嘉兴巧匠分别给予1万元、1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地方补助资金支持,补助资金发放给所在单位。
对嘉兴良匠、嘉兴青年工匠、海宁首席工匠、海宁工匠、海宁青年工匠分别给予1万元、2000元、3万元、5000元、1000元的地方补助资金支持,补助资金发放给个人。
补助资金根据获评文件名单直接拨付。浙江工匠、浙江青年工匠、嘉兴良匠、嘉兴青年工匠、海宁工匠、海宁青年工匠一次性拨付。海宁首席工匠分三年拨付。嘉兴首席工匠、嘉兴巧匠按照上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补助资金拨付从上级规定。
七、企业大学生引才奖励
(一)对象和标准
1.对当年度从市外初次引进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或研究生满一定人数的企业(不含人力资源机构,下同),给予引才奖励。标准为:引进满25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或5名研究生)的给予10万元;引进满50名全日制本科普通高校毕业生(或10名研究生)的给予20万元。初次引进的人才须在企业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引进当年度12月仍在缴纳社会保险。
2.对当年度从市外初次引进青年博士(社会保险起缴当月未满40周岁)的企业,按照5万元/人给予引才奖励。初次引进的青年博士须在企业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申报奖励时仍在缴纳社会保险。
上述引才奖励按照同一人才只可计算一次不重复申报原则执行。
(二)申请程序
1.单位申请。单位登录申报系统,按申报须知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奖励名单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至单位银行账户。
(三)办理周期
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性拨付,其中青年博士每年分两次申请受理。
八、企业留才奖励
(一)对象和标准
1.对留用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满一定人数的企业给予留才奖励,人数计算须满足当年度(不可顺延至下一年度)从市外初次引进且留用3年及以上(以在本企业或全资关联企业依法连续缴纳的社会保险为准,申请时仍在职,下同)。奖励标准为:留用满10名的给予5万元;留用满20名的给予10万元;留用满30名的给予15万元。
2.对从市外初次引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留用3年及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照0.5万元/人、1万元/人和2万元/人给予留才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限额20万元。
留才奖励针对2020年12月1日后从市外初次引进的人才,按同一人才在本市只可计算一次不重复申报原则执行。
(二)申请程序
1.单位申请。单位登录申报系统,按申报须知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奖励名单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至单位银行账户。
(三)办理周期
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性拨付。
九、企业猎聘引才奖励
(一)对象和标准
对企业委托人力资源机构从市外招聘F类及以上层次或年薪40万元及以上的人才,在我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后,按照企业支付猎聘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人次最高10万元。其中年薪40万元以上人才须在正式引进后12个月内达到薪酬条件要求。申请奖励时人才应仍在岗。
(二)申请程序
1.单位申请。单位登录申报系统,按申报须知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奖励名单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至单位银行账户。
(三)办理周期
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性拨付。
十、企业外出引才补助
(一)对象和标准
1.经组织、人社部门组织参加省、嘉兴、海宁等赴省外引才活动的企业,按照引才活动天数给予1000元/天的补助(不到1000元/天的按实际补助),最高限额6000元/家。参加1天以内的引才活动,统一安排车辆往返和用餐,不再给予补助。
2.经组织、人社部门组织参加省、嘉兴、海宁等赴境外引才活动的企业,按实给予补助,最高限额为港澳台及亚洲其他地区20000元/家,欧洲、美洲、非洲及大洋洲等地区30000元/家。
(二)申请程序
1.单位申请。单位登录申报系统,按申报须知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补助名单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至单位银行账户。
(三)办理周期
常态化受理,定期集中审核拨付。
十一、引才工作站引才奖励
依托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当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中介等组织设立引才工作站,定期开展引才活动,给予引才工作站2万元的基础工作经费,并按照1000元/人给予引才奖励,每家引才工作站每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引才工作站在大学生引进前(以社会保险参保时间为准)应向市人力社保局报送拟引进人员名单,经备案的人员社会保险依法连续缴纳满6个月的方可申请奖励。
十二、核心人才专项补贴
(一)对象和标准
我市企业(不包括房地产、金融、国有公司等)的核心技术和管理人员(法人代表及实际控制人除外),上年度在该企业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且工资薪金所得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自申请年度起连续3年可按工资薪金所得分档定额享受补贴。具体为:工资薪金在50万元(含)-60万元、60万元(含)-80万元、8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120万元、12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7万元、10万元的专项补贴。
(二)申请程序
1.单位申请。单位登录申报系统,按申报须知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补贴名单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至个人银行账户。
(三)办理周期
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性拨付。
十三、产业人才学院基地建设补贴
(一)对象和标准
对认定为产业人才学院实训基地建设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基地建设补贴,基地建设补贴由市镇两级财政各按50%承担。
(二)申请程序
1.单位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并提交海宁产业人才学院管理委员会确认。
3.资金拨付。经海宁产业人才学院管理委员会确认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至单位银行账户。
(三)办理周期
常态化受理,定期集中审核拨付。
十四、企业育才补助
(一)对象和标准
企业初次引进经海宁产业人才学院培养的大学生,按照 5000元/人给予企业育才补助。大学生引进后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且引进时间应在毕业后6个月内。
(二)申请程序
1.单位申请。单位登录申报系统,按申报须知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并提交海宁市产业人才学院管理委员会确认。
3.资金拨付。经海宁产业人才学院管理委员会确认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至单位银行账户。
(三)办理周期
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性拨付。
十五、博士后工作站补助
(一)对象和标准
对我市新建并授牌的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建站补助。对取得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的博士后工作站设站单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对获评国家“博新计划”、“国(境)外交流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或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按就高原则给予企业1:1配套奖励。
(二)申请程序
1.单位申请。单位登录申报系统,按申报须知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补助名单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至单位银行账户。
(三)办理周期
常态化受理,定期集中审核拨付。
十六、在站博士后科研生活补助(一)对象和标准
对本市博士后工作站2023年12月1日后新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给予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35万元/年的科研生活补助,其中生活补助不少于28万元/年;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25万元/年的科研生活补助,其中生活补助不少于20万元/年。资助期不超过2年。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满6个月的可申请当年度的科研生活补助(以备案证明的时间为准),期间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原则上按照实际在站月数享受。
在站博士后科研生活补助与第一条大学生生活补贴择一不重复享受。
(二)申请程序
1.单位申请。单位登录申报系统,按申报须知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补助名单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至单位银行账户。
(三)办理周期
常态化受理,定期集中审核拨付。
十七、博士后出站生活补贴
(一)对象和标准
对国内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出站或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满2年(不少于23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初次引进至海宁用人单位工作后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24/36个月,分别给予10万元的出站生活补贴,总额最高30万元。
(二)申请程序
1.单位申请。单位登录申报系统,按申报须知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补贴名单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至个人银行账户。
(三)办理周期
常态化受理,定期集中审核拨付。
十八、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支持
对新建成浙江省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按国家级、省级补助标准给予建设单位1:1的配套补助。对新建成嘉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建设单位5万元开办经费补助。对新建成海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建设单位3万元开办经费补助。补助资金根据相应文件的确定名单直接拨付给对应建设单位。
十九、人才服务
(一)优秀人才健康体检
1.体检范围及对象
《海宁市人才分层分类目录》中的相关类别人才,符合正式引进条件,在我市企业全职工作满12个月,具体类别如下:
(1)经认定的F类及以上层次人才;
(2)其他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对海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优秀人才。
2.体检安排及标准
体检每年安排一次,按照不低于当年度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体检标准的原则,根据人才层级分类确定具体标准并分别组织开展。体检项目之外或需进一步检查和治疗的,由个人自负。
3.申报流程
根据每年的优秀人才体检通知要求申报至体检组织部门,人才所在企业及镇、街道、平台应严格审核。
(二)优秀人才学术休假
1.学术休假范围及对象
《海宁市人才分层分类目录》中的相关类别人才,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C类及以上层次人才,海宁市级及以上领军人才;
(2)其他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对海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优秀人才。
2.学术休假安排
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每人每年安排学术休假不超过2次,由市人力社保局掌握并制定学术休假计划。相关经费按年度计划编入年度预算。
(三)人才码服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在线云平台(人才码)在政务、双创和生活等领域服务事项和高频应用场景的运营维护,根据需求增设人才线上和线下的服务项目,不断强化人才在线云平台(人才码)的综合服务功能。增加人才获得感,对留用我市超过一定年限的人才开发定制化的人才码专享服务。
实施“嘉YOU卡”,对于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在海宁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缴纳社保的给予消费金,并享受出行、旅游、食宿等优惠。发布“潮留卡”,对于海宁高校在校生、海宁生源的高校在校生及在海宁企事业单位实习见习的高校在校生,可获取消费金并享受相关定制服务。
二十、附则
1.用人单位是企业的,应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主要税种缴入我市国库。
2.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参照企业享受政策。
3.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补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4.企业和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人才奖补资金的企业和当事人纳入征信档案,依照有关规定追缴相关资金,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个人终身取消享受资格。
5.本《细则》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发文之日前已享受政策的按原有政策执行完毕。各项人才奖补原则上最晚应在达到申报条件后一年内申报(具体按申报通知截止时间为准),逾期未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海宁市人才新政3.0相关配套实施细则:
1.海宁市级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实施细则:
2. 海宁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
海人社〔2023〕70号(海宁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pdf
3.扩面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
关于落实《海宁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扩面人才购房补贴兑现操作办法(10.23).pdf
4.海宁市引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资助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