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宁市“潮乡特支人才”
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海宁市“潮乡特支人才”评价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海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9月13日
海宁市“潮乡特支人才”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建立完善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构建科学化、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评价发现机制,有效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根据《“潮城英才”计划管理办法》(海委人才〔2023〕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潮乡特支人才”评价作为传统人才评价体系之外的补充,坚持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的原则,突出实际能力和业绩贡献、企业认可和社会认同的评价标准。
第三条“潮乡特支人才”评价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协调,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体局、市邮政管理局分别负责时尚类、技术研发类、农业类、电商类、文旅类、邮政类人才的具体评价工作,支持鼓励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根据发展需要开展本行业(领域)“特支人才”的评价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推荐申报“潮乡特支人才”评价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须在我市登记注册且财政级次在我市范围内。同一家单位每年每个领域原则上推荐申报不超过3人,同一申报人每年只可申报一个领域。
第五条申报的个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推荐企业全职工作满1年;
(二)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并按规定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
(三)符合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评价方式
第六条“潮乡特支人才”评价可根据各行业(领域)特点采用积分制评价、集中评审、直接认定、第三方评价等方式灵活开展,主要结合申报人的个人素质、综合能力、岗位贡献、行业认同等评价指标进行综合性评价。各行业(领域)人才评价细则由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七条“潮乡特支人才”分为Ⅰ类人才、Ⅱ类人才及Ⅲ类人才三个层次,具体根据评价结果确定。
第八条为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评价中的主导作用,鼓励有条件的行业与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在人才集中、管理规范的骨干民营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中进行试点,经确认自主评价的企业每年给予最高10个认定名额,其中Ⅰ类、Ⅱ类人才分别不超过20%和40%。
第九条 为构筑晋升通道,鼓励人才后续成长发展,已认定为Ⅱ类、Ⅲ类的“潮乡特支人才”在达到相关要求后可直接申报Ⅰ类人才。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行业(领域)人才评价细则开展具体评价工作,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应包括申报推荐、审核评价、公示审定等流程。各行业(领域)人才评价结果应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项联席会议审定后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拟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可向本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评价方案,评价方案要有明确的申报条件及操作性强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主管部门应审核确认企业开展自主评价的资格,协助企业完善评价方案,提交市委人才办备案后指导企业组织实施。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潮乡特支Ⅰ类、Ⅱ类、Ⅲ类人才纳入我市人才目录,分别按照E类人才、F类人才和G类人才标准享受各类人才待遇,在购房补贴、子女就学、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除晋升申报以外,已获评的“潮乡特支人才”不可再次申报。为鼓励企业自主留才,“潮乡特支人才”从原单位离职的,个人及单位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备案,并取消其资格,不再享受“潮乡特支人才”相关政策待遇。
第十四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连续两年不得推荐申报:
(一)协助个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弄虚作假,违反既定评价标准、程序和相关要求的;
(三)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并可按有关规定追回其所享受的各类人才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的;
(三)触犯刑律或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2024年10月14日起生效,由市委人才办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海宁市“潮乡特支人才”评价管理实施办法》(海人社〔2021〕52号)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获评的“潮乡特支人才”相关资助政策按原办法执行完毕。